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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QC[TP](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其他(略)
更正日期:(略)
提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各供应商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材料,避免因此造成废标。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略)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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